(2017)云0112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仕辉诉被申请人顾伟、徐倩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辉,顾伟,徐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006号申请人:杨仕辉,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被申请人:顾伟,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被申请人:徐倩,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生。申请人杨仕辉诉被申请人顾伟、徐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仕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倩名下位于昆明市富康花园••南区S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杨仕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仕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倩名下位于昆明市富康花园••南区S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20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