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程斌与吴秉顺、余福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秉顺,余福兵,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2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斌,男,1954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建设西路117之**号,身份证号码342321195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秉顺,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余福兵,男1971年11月22日生,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平安镇街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66653。法定代表人:吴秉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斌与被申请人吴秉顺、余福兵、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秉顺、余福兵、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6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现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秉顺、余福兵、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6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