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7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孔祥荣与XX、曹红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荣,XX,曹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774-3号申请人执行人孔祥荣,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XX,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曹红勤,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孔祥荣与被执行人XX、曹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与被执行人XX、曹红勤银行存款620000元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