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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与执行赵玉先、王子明为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赵玉先,王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赵玉先,女,生于1962年6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子明,男,生于1947年2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赵玉先、王子明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