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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倩如、董林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倩如,董林,范玉民,临泉县城关镇跨世纪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被执行人:张倩如,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被执行人:董林,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北路。被执行人:范玉民,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临泉县城关镇跨世纪幼儿园园长,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北路。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关镇跨世纪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中南路。法定代表人:范玉民,该园园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2民初6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倩如、董林、临泉县城关镇跨世纪幼儿园的银行存款3205732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320573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3205732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范玉民的银行存款1125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1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125000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三、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帐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员谷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