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9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徐林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44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君,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 锦审 判 员  孙明亮代理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