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9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叶向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叶向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707号原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号金地褐石公馆**号楼。法定代表人:郝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向东,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叶向东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向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507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