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得平与汨罗市古培镇栗桥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得平,汨罗市古培塘镇栗桥村六组6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363号原告:柳得平,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湖南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取,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汨罗市古培塘镇栗桥村六组6号(合乡并村后为古培塘镇古培塘村)。负责人:柳朝辉,该组组长。原告柳得平与被告汨罗市古培塘镇栗桥村六组(以下简称栗桥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得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桥六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栗桥六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原告为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7000元,并要求被告栗桥六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7年6月,原告柳得平与涂海霞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生育一男孩,依照当时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第一胎生育男孩者终身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为此,原告柳得平夫妻积极响应,自愿终生生育一个孩子。2015年政府放开二胎政策,仍未生育。但至今未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因只要是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领不领证都应是独生子女家庭。2016年政府修建G240道,征收了被告栗桥六组部分土地,收益了土地补偿费。后被告栗桥六组在分配该土地补偿费时,没有按照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分给原告夫妻7000元。原告与被告栗桥六组多次交涉未果,特提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栗桥六组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柳得平与涂海霞于1997年6月2日依法登记领得结婚证,1998年12月生育一男孩。2015年政府放开二胎政策,原告柳得平夫妻至今仍未生育,自愿终生只生育一孩。2015年前未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申领,政府已取消不再发放《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政府修建G240道,途径被告栗桥六组,征收被告栗桥六组部分土地,并收益了征收土地补偿费。后被告栗桥六组集体讨论补偿费分配方案,原告柳得平认为自己是独身子女家庭,未分得应增加一人份额的补偿款,故提起诉讼。另原告柳得平之妻涂海霞同意原告柳得平以独身子女家庭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柳得平自1998年12月依法生育一男孩后至今未生二胎,特别是农村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后仍未孕二胎,夫妻双方自愿只生一孩,虽没申领《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因政府放开二胎后而不再发放。现夫妻已过生育年龄,又自愿只生一孩,虽未领证,确为独身子女家庭,仍应享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独身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原告柳得平提出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7000元的请求,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确认柳得平享有汨罗市古培塘镇栗桥村六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汨罗市古培塘镇栗桥村六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士渊人民陪审员 黄 菲人民陪审员 李湘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卓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