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飞龙与赵生才、张新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飞龙,赵生才,张新法,吴继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飞龙,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生才,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法,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继林(又名吴毛毛),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上诉人马飞龙因与被上诉人赵生才、张新法、吴继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案件事实,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3317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66元,退还上诉人马飞龙。审判长 徐建华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