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王奎、王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王奎,王彦杰,王胜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机构代码:87608711-2。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生、康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王奎,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彦杰,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胜涛,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诉被告王奎、王彦杰、王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