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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兴安盟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盟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508号原告:兴安盟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斯琴高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树奎,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晓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盟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盟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晓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安盟盛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牡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