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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学涛与被执行人郭云天、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涛,郭云天,王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涛,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街道办事处廒上村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军,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基辉,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云天,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嵛景华城小区X号楼XX号。被执行人:王喆,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涛与被执行人郭云天、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郭云天、王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云天、王喆向申请执行人陈学涛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56266元,合计136266元,并自2016年4月15日至两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止仍按照以8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26元、公告费39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云天、王喆银行存款1397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云天、王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