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裴艳萍、郝林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艳萍,郝林巧,张铮铮,孙艳萍,邯郸市好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裴艳萍,女,1966年2特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郝林巧,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铮铮,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孙艳萍,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磁县。被执行人:邯郸市好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铮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艳萍与被执行人郝林巧、张铮铮、孙艳萍、邯郸市好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0404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