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仁义紫源一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仁义紫源一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155号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仁义紫源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高地里仁义村委会。负责人:钟文更。委托代理人:梁耀南、黄艳春,均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仁义紫源一经济合作社对被起诉人陈悦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被起诉人向其腾退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黄冲坑狗比园1.95亩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水电设施;判令被起诉人支付租金(使用费)(租金或使用费按每月325元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被起诉人将上述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水电设施腾退给起诉人时止;其中,计算至2017年4月止,租金为7150元);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28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起诉人将位于会城黄冲坑狗比园面积1.95亩的土地租赁给被起诉人使用,租赁期限6年,由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租赁面积每亩租金为2000元,全年租金合计3900元;根据“先交租金后使用,每6个月为一交租期”的原则,被起诉人必须在签约后三天内一次性交清第一期租金给起诉人,并从该租期开始,在每一租期末前一次性缴清下一期租金给起诉人,以后依次顺延,直至租赁关系终止:被起诉人必须按时向起诉人交付租金,累计欠租金时间达三个月,起诉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及固定设施(含装修和水电设施),并依法追偿经济损失;租赁期满后,地面上所有建筑物和水电设施不得拆除,无偿归起诉人所有,被起诉人可带走用水负荷。租赁期满后,国家和集体不征地,租赁者可以继续租赁,租地款双方协商。租赁合同期满后,被起诉人继续使用上述土地至今,双方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交了至2011年6月份的租金,从2011年7月份开始,被起诉人没有按约定缴交租金给起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出解除与被起诉人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起诉人向其腾退涉案土地及地上物等请求,因起诉人请求被起诉人腾退的土地四至不明确,且存在权属争议,国土部门已受理该权属争议的处理,故本案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仁义紫源一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柯铭培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