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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光泽县国土资源局、高太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国土资源局,高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光泽县217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23003994872A。法定代表人:聂小旗,局长。被执行人:高太德,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光泽县国土资源局对高太德自然资源管理-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做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6)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光泽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6)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高太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院认为,光泽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6)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光泽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光国土资罚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英审判员 江建兴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颖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