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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建春与杨正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春,杨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044号申请执行人:董建春,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杨正龙,男,196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关于董建春与杨正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第(2016)苏0982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正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