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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康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陈康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160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康康,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康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良德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