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93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现住九江市开发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月,被告人周某通过互联网使用伪造的“吴某”居民身份证向招商银行申领了卡号分别为:62×××00、52×××87、62×××36的三张信用卡。被告人周某使用卡号为52×××87、62×××3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部分还款后尚欠人民币4033.04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在光大银行九江分行办理银行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两起刑事案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招商银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33.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抓获经过、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证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户口本复印件,证人沈某、周某1、周某2、周某3的证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检查、辨认笔录,立功材料、缴费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招商银行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