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凤章与李子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章,李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4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章,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子臣,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凤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子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刑初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子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子臣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李子臣名下现无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张凤章,申请人张凤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