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25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某市。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某市。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志林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