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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25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某市。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某市。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志林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