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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原武汉仁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原武汉仁泽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原武汉仁泽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80-82号。法定代表人周雪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鄂01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鹤楼支行账号01×××52内存款人民币伍仟肆佰贰拾伍元整(5425元)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