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097号原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贵娥,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32号光彩大市场三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鲜述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柏雅公司)与被告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巍耀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依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