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满华与尹雪琴、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华,尹雪琴,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满华,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雪琴,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420号张满华与尹雪琴、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雪琴、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告尹雪琴给付张满华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四川纪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