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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禹田非法采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禹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29号被执行人张禹田,男,1963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2015年因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执行人张禹田非法采矿罪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刑事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三、被告张禹田违法所得的砂石23167.6立方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砂石23167.6立方米进行了评估、拍卖,最后买受人王立民以19.7万元竞买成功,并将拍卖成交款交到本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刑事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玉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