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牛区武德建材经营部诉腾鹏、遂宁市开发区阳光派歌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武德建材经营部,滕鹏,遂宁市开发区阳光派歌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23号原告:金牛区武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32幢15号)。经营者:张庆兵。被告:滕鹏(曾用名腾鹏),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遂宁市开发区阳光派歌城,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现代不夜城*****号。投资人:滕鹏。原告金牛区武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腾鹏、遂宁市开发区阳光派歌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武德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牛区武德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金牛区武德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