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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志杰与刘合平、刘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杰,刘合平,刘卫东,刘永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316号原告:冯志杰,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被告:刘合平,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被告:刘卫东,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被告:刘永祺(曾用名刘志刚),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冯志杰与刘合平、刘卫东、刘永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冯志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冯志杰负担。审判员  李双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