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志杰与刘合平、刘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杰,刘合平,刘卫东,刘永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316号原告:冯志杰,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被告:刘合平,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被告:刘卫东,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被告:刘永祺(曾用名刘志刚),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冯志杰与刘合平、刘卫东、刘永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冯志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冯志杰负担。审判员 李双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