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文忠与雷振旺、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忠,雷振旺,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469号原告:吴文忠,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雷振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敏,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吴文忠与被告雷振旺、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吴文忠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文忠与雷振旺、郑敏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吴文忠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吴文忠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