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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文忠与雷振旺、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忠,雷振旺,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469号原告:吴文忠,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雷振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敏,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吴文忠与被告雷振旺、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吴文忠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文忠与雷振旺、郑敏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吴文忠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吴文忠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