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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沙马巫哈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马巫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02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沙马巫哈,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四川省汉源县。关于沙马巫哈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执行中通过银行、房产、国土、车辆、房管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天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