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沙马巫哈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马巫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02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沙马巫哈,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四川省汉源县。关于沙马巫哈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执行中通过银行、房产、国土、车辆、房管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天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