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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吴培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吴培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94号原告:黄建军,男,1970年8月1号出生,现住芳草湖总场。被告:吴培燕,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现住芳草湖总场。原告黄建军与被告吴培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培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建军负担。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俊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