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许海平与李井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平,李井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81号原告:许海平,现住乾安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井学,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平与被告李井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乾安县许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海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海平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