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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开发区主干道北(北辰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选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苹,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开发区朝元路21号。法定代表人:牟锡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岩模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工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苹,被上诉人黄岩模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工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黄岩模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支持天工伟业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岩模具公司负担。黄岩模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岩模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责令天工伟业公司退还已收的货款890800元;2、判令天工伟业公司赔偿黄岩模具公司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损失;3、天工伟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天工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黄岩模具公司支付天工伟业公司设备折旧费392000元;2、判令黄岩模具公司退回涉案机床;3、判令黄岩模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1884元;4、黄岩模具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1日,黄岩模具公司与天工伟业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购销合同》,约定黄岩模具公司向天工伟业公司订购TG300200-100横梁移动式数控高速龙门铣床一台,相关配置在合同附件《设备技术参数及配置单》中列明,设备总价1120000元。双方约定黄岩模具公司订金到位后70天发货,付款方式为黄岩模具公司首付机床款324000元,机床发货前黄岩模具公司付款540000元,方可发货。机床配件侧铣头货到后黄岩模具公司付款40000元,余款216000元,货到后黄岩模具公司每6个月向天工伟业公司付款108000元,一年内付清。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约定为,在黄岩模具公司依照约定交付货款的前提下,整机质保期为货到之日起一年,一年内凡非人为性故障由天工伟业公司免费维修。设备运抵黄岩模具公司指定场所后,天工伟业公司即派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黄岩模具公司在一周内进行验收,无书面异议视为合格。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黄岩模具公司应以传真方式及时通知天工伟业公司,以便天工伟业公司及时作出妥善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合同中另约定,如黄岩模具公司不按时付款,天工伟业公司有权终止技术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黄岩模具公司自行负责,按1‰/天赔偿。余款付清前机床所有权归天工伟业公司所有,并且在黄岩模具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天工伟业公司有权将机床取回。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黄岩模具公司依约向天工伟业公司给付部分货款890800元,天工伟业公司于2015年2月向黄岩模具公司交付了TG300200-100横梁移动式数控高速龙门铣床一台。2015年5月,黄岩模具公司以天工伟业公司提供的机床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参数指标为由向天工伟业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换机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天工伟业公司同意在2015年8月30日前给黄岩模具公司更换TG300200-100同机型机床一台。技术参数以双方确定。机床的其它合同规定按原合同执行。协议签订后,天工伟业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黄岩模具公司更换机床。经黄岩模具公司催要,天工伟业公司经理李爱成于2016年8月25日为黄岩模具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其代表天工伟业公司向黄岩模具公司承诺更换的TG300200-100设备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位,反之作退货处理。但该承诺作出后,天工伟业公司仍未按承诺中内容向黄岩模具公司更换设备或进行退货处理。另查,设备尾款229200元黄岩模具公司尚未支付,天工伟业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4月21日、8月26日分三次为黄岩模具公司足额开具了1120000元增值税发票。一审法院认为,黄岩模具公司与天工伟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已实际履行,受法律保护。黄岩模具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的《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购销合同》,天工伟业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并且黄岩模具公司的该项主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一、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何负担。黄岩模具公司与天工伟业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后,黄岩模具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天工伟业公司应履行按照双方确定的技术标准交付合格设备的义务。天工伟业公司存在不当履约行为,并且在承诺进行换机或退机的补救措施后仍未履行,致使黄岩模具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黄岩模具公司作为履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天工伟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但涉案设备黄岩模具公司应在退还货款后返还天工伟业公司。黄岩模具公司主张天工伟业公司退还货款890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天工伟业公司主张黄岩模具公司退还设备的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天工伟业公司主张黄岩模具公司支付折旧费392000元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黄岩模具公司与天工伟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如何负担。天工伟业公司交付设备后,黄岩模具公司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双方达成换机协议,天工伟业公司承诺为黄岩模具公司进行更换,应视为天工伟业公司对其设备不符合合同标准的认可。天工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向黄岩模具公司供应设备,并且在达成换机协议后仍未履行更换设备义务,后在承诺书中再次承诺更换或退货处理,亦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黄岩模具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890800元后,在天工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停止支付货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黄岩模具公司主张天工伟业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实际是因天工伟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对黄岩模具公司资金被占压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对此双方在合同中虽无明确约定,但黄岩模具公司的主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起算时间酌情调整为自2015年8月31日计算。天工伟业公司主张黄岩模具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黄岩模具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天工伟业公司主张黄岩模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签订的《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购销合同》;二、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已付货款890800元,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在收到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货款五日内将TG300200-100的横梁移动数控高速龙门床一台退还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运费由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承担);三、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台州市黄岩宣宏模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908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31日计算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四、驳回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其它反诉诉讼请求。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6904元,反诉部分受理费4054元,共计10958元,由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黄岩模具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天工伟业公司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上诉人天工伟业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此外,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天工伟业公司上诉理由所涉及的其他问题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和论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上诉人天工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08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天工伟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吉堂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