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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小路、陈俊喜等与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路,陈俊喜,李强,临汾市宏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指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9号原告韩小路,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陈俊喜,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告临汾市宏顺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明。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北大街南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指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杰。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路、陈俊喜诉被告李强、临汾市宏顺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路、陈俊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小路、陈俊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小路、陈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1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小路、陈俊喜负担。审 判 长  白胜勇审 判 员  张 旗人民陪审员  司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