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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沈福蒙,沈福江,胡丽,陈国清,陈攀,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沈福蒙,沈福江,胡丽,陈国清,陈攀,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沈福蒙,沈福江,胡丽,陈国清,陈攀,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沈福蒙,沈福江,胡丽,陈国清,陈攀,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50号原告: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林远。被告: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田荣村部。法定代表人:陈攀。被告: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一期B座1003-1004。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被告:沈福蒙,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沈福江,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胡丽,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国清,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攀,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法定代表人:沈福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沈福蒙、沈福江、胡丽、陈国清、陈攀、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3333500元或其等值财产。原告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人民币23333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开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蚌埠顶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睿途实业有限公司、沈福蒙、沈福江、胡丽、陈国清、陈攀、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33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