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与蔡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蔡春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023号原告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厚福盈*号楼*单元***室。被告蔡春利,男,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现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诉被告蔡春利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春利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保定市莲池区顺达商店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