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威瑞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威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64号之二申请人芜湖天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祥泰路8号2#厂房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2825272N(1-1)。法定代表人,鲁兴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威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西路128号(湖塘科创园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2779H。法定代表人:周玉亚。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威瑞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137.1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