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树东、王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东,王树刚,刘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东,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树刚,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海虎,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东、王树刚与被执行人刘海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树东、王树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