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行申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易明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申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易明,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杨易明因诉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京药监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终5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易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易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南京药监局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举报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因被诉行为系南京药监局对杨易明的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后的情况回复,对举报人杨易明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杨易明的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一、二审据此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杨易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易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