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萍与吴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萍,吴世春,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郭萍,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吴世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高娜,女,住址同上。原告郭萍与被告吴世春、被告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郭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浩—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