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代勇、霍英与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勇,霍英,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39号原告:李代勇,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懿,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英,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懿,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玉沙路201号。法定代表人:罗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代勇、霍英与被告成都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代勇、霍英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代勇、霍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勇、霍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代勇、霍英负担。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昌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