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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赖展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展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3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展博,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春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展博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展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赖展博利用在日常生活中获取的同宿舍工友赖某、练某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信息,注册微信号并绑定上述两工友的银行卡,以转账方式盗得两工友银行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36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9日至6月30日,被告人赖展博以练某152××××9743的手机号注册微信,绑定赖某卡号为62×××65的工行卡,分4笔共计转走该工行卡内人民币2610元。2.同年8月12日至8月13日,被告人赖展博盗用练某的身份证开通132××××2138的手机号,使用该手机号注册微信,绑定练某卡号为62×××00的工行卡,分2笔共计转走该工行卡内人民币2000元。3.同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被告人赖展博再次使用上述152××××9743手机号注册的微信绑定赖某卡号为62×××34的工行卡,分7笔共计转走该工行卡内人民9000元。2016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赖展博在南头镇某公司车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小米手机1部(手机微信账户余额2401.14元)、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展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练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升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害人赖某、练某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人肖某提供的手机转账截图、阳春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赖展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展博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赖展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展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赖展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展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赖展博退赔被害人赖某11610元、被害人练某2000元(其中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的现金1100元,微信余额2401.14元发还被害人赖某、练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炳泉梁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