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叶军与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70号原告:叶军,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法定代表人左曙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叶军与被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文 玮审 判 员 樊雨兰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