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72杨世安与贾凤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安,贾凤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572号原告:杨世安,男,194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刘静娴,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凤山,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委托代理人:周茂林,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世安与被告贾凤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杨世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安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世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东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