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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雯雯与孙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雯,孙秀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5853号原告:李雯雯,女,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霞,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世录,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雯雯诉被告孙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15号4号楼2层3号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协助原告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之日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6年8月14日,原告李雯雯(合同中称为“乙方”)与被告孙秀霞(合同中称为“甲方”)通过郑州家和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云路分公司(合同中称为“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李雯雯作为买受人购买被告孙秀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楼××房屋××套,产权证号为:1001003353,该房屋建筑面积145.25平方米,总价款1325000元。此价格包含该房屋购买时已缴纳相关配套费用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同时包含的装修、附属设施有空调两台、衣柜两个、床一张、整体出厨卫及固定设施不动,含地下室一间。该合同同时约定以下主要几点:1、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其中: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4000元整,余额叁万陆仟元整作为该房产的定金);2、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本条的第二种付款方式:甲乙双方于签订合同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乙方根据银行贷款比例及金额,向甲方支付首付款或存入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剩余款项由由银行或者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同时定金冲房款并转为物业交割办证金,待物业全部、及时、完整交割后,甲方凭买卖双方签字的物业交割确认单及有关单据,向丙方领取物业交割保证金。3、合同第五条:立契过户时间: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共同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立契过户及相关手续。4、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4款约定:甲乙双方立契后,如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房屋买卖的守约方支付物业交割保证金的1%。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李雯雯于合同签订当日经被告同意向其实际支付了购房定金3000元,并向郑州家和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云路公司支付了中介佣金14000元;同时原被告双房口头约定购房首付款为275000元,剩余1050000元以银行贷款并且以非资金监管方式进行支付。2016年8月25日,原告在中信银行申请的1050000元购房贷款通过审批;2016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郑州市房管局办理了编号为2016155571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9月22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45000元,截止到2016年9月22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275000元。2016年9月中旬,原被告双方去郑州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2016年9月29日,郑州市房管局出具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转让)。原告按照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始终不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导致原告未拿到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雯雯与被告孙秀霞在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二、被告孙秀霞配合原告李雯雯尽快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三、原告李雯雯在不动产权证下发后三个月内向被告孙秀霞支付剩余房款105万元;四、被告孙秀霞在收到剩余房款105万元后在五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李雯雯,交房时原被告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交接时被告孙秀霞结清该房屋内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同时被告孙秀霞应当按照双方于2016年8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保留房屋内的家具等设施;五、该房屋配套的地下室归被告孙秀霞所有,被告孙秀霞在收到剩余房款105万元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雯雯25000元以作为补偿,否则被告孙秀霞以105万元为基础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李雯雯支付违约金;六、因原告李雯雯个人原因导致被告孙秀霞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拿到剩余房款的,原告李雯雯以105万元为基础按每日千分之一向被告孙秀霞支付违约金;若被告孙秀霞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原告李雯雯交付房屋的,被告孙秀霞以105万元为基础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李雯雯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雯雯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