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743号原告:田某某,女,1974年6月2日出生,回族,系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系惠农区辣涮涮火锅店业主。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竹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