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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743号原告:田某某,女,1974年6月2日出生,回族,系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系惠农区辣涮涮火锅店业主。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竹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