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晓明与杨景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明,杨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83号申请人:吴晓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杨景福,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申请人吴晓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景福在银行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予冻结,保全金额为12万元人民币。申请人的担保人庞颍以其坐落于开原市新城街xxxx幢新华路xxx号x-x-x室楼房(建筑面积86.95平方米)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被申请人的欠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景福在银行的工资(账号:xxxx)和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金额为12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景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桂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