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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远环、李雯与刘梁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远环,李雯,刘梁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异24号异议人(案外人):梁远环,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雯,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刘梁灶,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雯申请执行被执行刘梁灶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远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梁远环以与申请执行人李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梁远环以异议请求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梁远环撤回异议的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浩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李彩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