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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国瑞,陈芳,王正强,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国瑞。原审被告:陈芳。原审被告:王正强。原审被告:杨燕。再审申请人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国瑞、陈芳、王正强、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4月27日,晶泰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晶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书 文审 判 员 成 宝 春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覃 嘉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