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艺林与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林,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170号原告:吴艺林,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志,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91492。法定代表人:林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艺林与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吴艺林诉称,吴艺林挂靠中联公司对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三组团1#-7#住宅楼工程进行施工。2006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单位工程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0年5月讼争工程竣工验收。截止2016年2月,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全部工程款90207683元支付给中联公司,中联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强行扣取吴艺林工程款、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劳保费等,吴艺林多次与中联公司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联公司返还强行扣取吴艺林的工程款、工程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工程劳保费共计9456529.19元及利息。中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吴艺林主张因中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扣取吴艺林相关工程款,据此要求中联公司返还工程款等款项及利息。故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款项有争议而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案涉工程“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三组团1#-7#住宅楼”所在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吴艺林答辩称,吴艺林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单位工程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吴艺林挂靠中联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中联公司并非工程发包人,吴艺林也并非工程承包人,该份协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一种无名合同。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中联公司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单元,思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另,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闽0203民初785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亦是因吴艺林挂靠中联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而产生的纠纷,与本案相互关联,由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中联公司与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直接将案涉工程整体交由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吴艺林进行施工,吴艺林与中联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违法转包关系。本案系因支付案涉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厦门市集美区,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中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厦门中联永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