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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万令与杨俊罗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令,杨俊,罗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885号原告:万令,女,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霞,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涵佳,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继清,女,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令与被告杨俊、罗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万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