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再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霸州市泓森汽、罗言蟒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霸州市泓森汽,罗言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再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霸州市泓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乡西王庄村。法定代表人:苑朋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言蟒。再审申请人霸州市泓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言蟒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民申405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雷,被申请人罗言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泓森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与杨国潮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再审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3.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是否进行了担保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罗言蟒起诉时所提交的担保书,其落款处担保人的名称及加盖的印章,与本案再审申请人泓森公司的名称不一致,泓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对泓森公司是否进行担保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294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米世栋审判员 曲大鸣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玉 百度搜索“”